會章宗旨

聖公會曾肇添中學家長教師會會章

一、名  稱: 本會定名為「聖公會曾肇添中學家長教師會」(以下簡稱本會)。
二、會  址: 沙田禾輋德厚街聖公會曾肇添中學。
三、宗  旨: 1.加強家庭與學校間之聯繫及合作,使家庭教育與學校教育能相輔相成。
2.支援學校,改善及提高學生之福利。
3.促進家長和教師彼此間之認識,建立共同合作之基礎。
四、會  員: 1.家長會員- 凡現於本校就讀學生之其中一位家長或監護人均可成為「家長會員」,其餘的家長或監護人亦可列席,但沒有投票及被選權。
2.教師會員- 現任校長及教師均為「教師會員」,亦須繳交會費。
3.名譽會員- 凡現任校監及校董、離任校長及教師、本會前執行委員會成員以及對本會有貢獻,且經執行委員會通過推薦者,均得成為本會名譽會員。名譽會員無投票權。
五、會  費: 每年會費之調整由執行委員會決定,退會者其已繳付之會費不獲發還。
六、會員大會: 1.會員大會由全體家長會員及教師會員組成,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。其權力包括選舉、委任、罷免、審查及通過財政報告、聽取及通過主席報告等。會員大會休會時,由執行委員會代行處理會務。
2.週年會員大會須於每年九月或十月間舉行,日期由執行委員會決定。會議通告連議程須在大會舉行前七天發出。
3.會員大會之法定人數為七十人。一切動議須得與會者過半數通過方可成為議決案。
4.所有於會員大會通過之議決案,均以不違反本會宗旨為原則。
5.如週年會員大會召開時,出席者不足法定人數,則會議須延期舉行。再次開會時將以出席人數為法定人數。
6.特別會員大會可由執行委員會召開,或由符合本節(3)會員大會法定人數規定之會員聯署,書面要求主席召開。主席接獲要求後,須十五天內召開大會,而大 會討論及表決之事項只限於聯署信內所列明之各項。法定人數及通知會員出席會議之方法一如週年會員大會,但會議通告連議程可於會議召開前七天發出。
七、執行委員會之組織:
1.本會會務由執行委員會負責推行,其組織如下:
甲、執行委員會由委員十四人組成,包括家長七人、教師六人及駐校社工一人。另設候補家長委員三人,遇家長委員出缺時,依同一屆會員大會選舉票數順序補上接替其工作,直至完成該出缺委員之任期。候補家長委員有權列席執行委員會之會議,但無表決權。
乙、校監及校長為執行委員會之當然顧問,有權列席執行委員會之會議,但無表決權。
丙、教師委員由校長薦任。家長委員則在週年會員大會中由會員以不記名方式投票選出,每年按任期完結委員之數目改選三或四位。如票數相同則抽籤決定。
2.所有職位(包括主席)由家長及教師委員互選產生。
3.執行委員會之職位如下:
甲、主席一人(由家長委員出任)
乙、副主席二人(由家長及教師委員各一人出任)
丙、司庫一人(由教師委員出任)
丁、核數一人(由家長委員出任)
戊、秘書一人(由教師委員出任)
己、文康四人(其中兩人由教師委員出任)
庚、聯絡及宣傳二人(由家長委員出任)
辛、編輯二人(由教師委員出任)
4.執行委員會每年最少開會兩次,並須有過半數委員出席方為合法。
5.各委員任期均為兩年,連選得連任。候補家長委員任期為一年。
6﹒執行委員會各職員之職權如下:
甲、主 席:a.負責召開及主持會員大會及執行委員會會議。
b.負責執行會員大會及執行委員會之議決案。
c.負責會務之推行及文件之簽署。
d.代表家長向校方提供意見。
e.在執行委員會會議中,若雙方票數相同,可投以決定性一票。
乙、副主席:輔助主席推行會務。主席缺席時,由副主席(家長委員)代行其職權。
丙、司 庫:負責本會各項收支帳目,並在週年會員大會中呈報已經稽核的財政報告。
丁、核 數:負責審查司庫編寫之財政收支紀錄,及於審核後加簽,以資證明。
戊、秘 書:負責會議記錄及一切文書工作。
己、文 康:負責本會各項文康活動的籌辦工作。
庚、聯絡及宣傳:負責宣傳本會一切活動及聯絡家長工作。
辛、編 輯:負責出版學校與家庭通訊刊物。
如有需要,執行委員會可聘任義務顧問,例如法律顧問,工程顧問或其他顧問。
八、財務與債務:
1﹒本會所收經費的用途如下:
甲、為達成本會宗旨的一切支出。
乙、為本會一切經常性費用的支出。
2﹒司庫負責彙集會費,存入本會指定之銀行。支取款項時,正、兩副主席及司庫四人中,由其中兩位簽署,方為生效。二人之中,必須一為家長委員,一為教師委員。
3﹒所有支出均須得執行委員會核准;但每單項不超過港幣伍佰元之支出,得在付款後,由司庫提請執行委員會追認批准。
4﹒本會財務支出不能超過每年經費收入。若有需要,須經特別會員大會通過,方為合法。
5﹒本會財務支出之最高準則為當屆執行委員會任期屆滿時,不能有赤字結存。
6﹒如遇本會解散,所有資產則捐贈予聖公會曾肇添中學。
九、會章之修改: 本會會章除第八節(6)項不得修改外,其餘均可在會員大會中提出修改,但須得出席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投票通過,並必須得聖公會曾肇添中學校董會書面同意,方為有效。
於第七屆年會修訂後實施